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暑期實習辦法
6.1 申請資格
本會服務性質相關科系之大學三年級(含)以上在學之學生,碩博士生優先晉用。
6.2 實習名額
6.2.1 暑期實習生名額,視各業務部門當年度人力狀況而定。每間學校實習學生申請人數,原則上以2 人為限,且實際獲選實習人數,以本會審核結果為準。
6.2.2 每年於3 月15 日~ 3 月31 日,統計年度實習生需求名額。
6.3 申請時間
每年於5 月1 日~ 5 月30 日,開放實習生申請。
6.4 申請方式
申請人備妥下列資料後,e-mail 或郵寄至本會人力資源室。
6.4.1 實習申請表(H-010-01)。
6.4.2 推薦書(H-010-02,請依本會提供表格填寫)。
6.4.3 履歷、自傳及實習計畫(請分開敘述,勿超過500 個字)。
6.4.4 成績單(可以線上成績查詢代替紙本,惟面試時需攜帶正本)。
6.5 資格審核時間
每年6 月1 日~ 6 月10 日進行實習申請者之資格審核,通過申請之同學,人力資源室將於實習3 週前以電話或e-mail 通知。
6.6 實習期間
6.6.1 每年暑假7 ~ 8 月,為期4~8 週。惟,可依各部門實際需求而調整。
6.6.2 實習生須依規定上下班或請假。
6.7 實習津貼
實習生不支領薪資,但本會依其實習狀況提供津貼。
6.8 管理及輔導
6.8.1 經錄用實習生需簽署本會之「實習人員聘僱合約書」(H-010-03),以確保本會及實習生之權利與義務。
6.8.2 實習生所屬學校得為學生辦理「意外保險」。惟,本會得視情況,另為實習生辦理其他保險。
6.8.3 實習生除比照正式員工,於報到時接受新人訓練外,實習部門將視工作需要給予必要之訓練。
6.8.4 每位實習生均安排1 位資深同仁,扮演協助及關懷之角色。除了指導實習生能對工作有所貢獻外,亦應協助實習生有所成長。
6.8.5 學校應提供實習期間校方「緊急連絡人」相關聯繫資料(含室內電話、行動電話、e-mail 等),以備不時之需。
6.8.6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需遵守本會之相關管理規定及行為規範。如有違反本會相關規範、工作態度散漫、表現不佳等情況,且經主管勸告後未能改善,則本會得提出終止實習,並同時通知校方終止事宜。
6.9 實習評量
於實習工作結束前,由部門主管評量工作表現,考核項目包括工作態度、工作表現學習情形、出勤狀況等,考核表如H-010-04。實習評量結果分為「通過」與「不通過」,且將由人資列入實習生個人資料檔案,通過考核者將發給「實習證書」(H-010-05)。如實習生態度/表現不佳,部門主管擬提出終止實習時,亦應填具附表四並說明相關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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