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公告)本所103學年度下學期「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」申請事宜。
一、金額與名額:每名得獎學生發放獎學金貳萬元,每學年以獎勵3名學生
為原則。
二、申請時間:104年2月25日(星期三)至104年3月25日(星期三)。
三、申請資格:本所全職之博、碩士班學生且須符合下列條件。
(一)上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或GPA 3.38以上且操行成績85分以上者。
(二)鄉鎮區公所、村里長出具清寒證明者,或縣市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
戶子女,或近因發生重大變故致經濟困難,提出相關證明者。
(三)在同一學年內未曾受領其他獎學金或公費者。
四、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:
(一)申請書。
(二)清寒證明文件、中低收入戶子女證明文件或近因發生重大變故致經
濟困難之證明文件。
(三)前一學期成績單。
五、同一人獲本獎學金獎助以兩次為限(碩、博士班分開計算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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